所谓公仆,即是为公众提供服务的人。人们通常把在各级党政机关工作的公务员称之为人民公仆,是为人民服务的人。但多数人对公仆的含义及服务范围一知半解,甚至存在很多误解和错误认识。
由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组成的各级党政机关及其组成部门,其主要服务内容(职能职责)是为公众提供法律、政策等公共服务产品,为公众创造一个安全、公平的生产生活环境,具体内容为提供政策、法律、国防安全公共服务产品,通过立法和执法、制定和执行各项政策、建设强大国防,确保公众人身财产安全,确保公众在公平、安全的环境中生产生活;提供公益产品,如高速公路、铁路、桥梁、电力、通信、供水等公共设施,为公众生产生活创造便利条件;为特殊群体提供特殊服务产品。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之所以称之为人民公仆,顾名思义,是为全体人民或大多数人民服务的人,是公仆,不是为某些利益集团、某类人、某个人服务的私仆,更不应为其谋求特殊利益。公务员的职责应该由法律规定。严格地讲,公务员的法定职责,即是公务员为人民服务的内容;公务员履行了法定职责,即尽到了公仆的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