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作出了不起诉决定,是不是就不构成犯罪?
会不会留下案底,是否影响今后子女的政审?这可能是很多人都比较关心的问题。
回答上述问题之前,先了解一个真实的案例。
近日,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同时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及检察意见书内容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案情回顾】
2021年8月30日凌晨3时许,玛纳斯县一高中生小刘(化名)饮酒后步行回家的路上,碰见被害人A(化名)和其朋友正在路边相互辱骂,小刘误认为A在辱骂自己,遂上前与A发生争执并相互撕扯。期间,小刘使用右拳向A鼻子部位打了两拳,导致A鼻子流血。A报案后,小刘在现场等候处理。经鉴定,被害人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公安机关以小刘涉嫌故意伤害罪将该案移送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履职】
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审查后认为,该案系一场误会引发的轻伤害案件。考虑到小刘系在校学生,且无前科劣迹,如果就案办案,一诉了之,不仅会断送小刘的学生生涯,也会引发更多的社会问题,无法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该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本着教育挽救的理念,多次对小刘进行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围绕法律规定和犯罪构成要件,详细分析了其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小刘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后,对自己冲动的行为深表悔恨,真诚认罪悔罪,主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鉴于小刘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罚情节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已取得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该院依法对小刘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但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在公安机关、被害人的见证下,检察官向小刘公开宣告了不起诉决定书,对小刘进行了释法说理和现场训诫,并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意见书,要求依法对小刘给予行政处罚。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是故意伤害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相对不起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罚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犯罪记录,是指我国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的客观记载。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外,其他情况均应当视为无罪。
有关人员涉嫌犯罪,但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办案单位撤销案件、撤回起诉、对其终止侦查的,属于无犯罪记录人员。
【检察官温馨提示】
检察机关作为公诉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履行公诉职责,有权依据法律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不起诉共有三种类型,即法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前提也是行为构成犯罪,而不是无罪。此类行为人即使被不起诉,也仅属于“无犯罪记录人员”,而非“无罪人员”。检察官提醒大家,在任何时候都应对法律心存敬畏之心,紧绷守法这根弦,不触碰法律红线,时刻用法律法规约束自己的行为,做一名知法、守法的好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