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之上的物权,是指利用土地营造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建设的权利。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的方式。那么,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串通竞买的行为如何认定?
相关案例
2009年11月19日至30日,经滩溪县人民政府批准,濉溪县国土资源局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杨某与无业人员被告人张某商议,以承诺给付补偿金的方式,让其他竞买人放弃竞买。张某、刘某伙同杨某共付给参与竞买的其他公司相关人员贿赂840万元。其他竞买人放弃竞买。最终杨某以8600万元竞买成功。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伙同他人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过程中,贿买参与竞买的其他公司的负责人放弃竞买,共计行贿84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被告人刘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说法
本案中,杨某与无业人员被告人张某商议,以承诺给付补偿金的方式,让其他竞买人放弃竞买。张某、刘某伙同杨某共付给参与竞买的其他公司相关人员贿赂840万元。其他竞买人放弃竞买。最终杨某以8600万元竞买成功。最终法院判处张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刘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建议
各种营利性活动应当在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机制下进行,应遵循国家法规乃至商业惯例。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行为则违背诚实信用、公平自愿的原则,违反国家规定,直接破坏市场经济公平竞争机制以及市场经济的有序性、规范性,严重的则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因此,在进行营利性活动时,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尊重市场经济的有序性、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