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属于担保金,订金则属于价款中的一部分。
定金是一种担保金
《现代汉语规范词典》中,对两者的定义分别是这么解释的:定金,指一方当事人为保证履行合同而先行付给对方的款项,具有法律效力,对收与付的双方都形成约束;订金,为预付的部分货款,有某种承诺的意思,但在法律上不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对定金也有规定,其第58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由此可知,定金是一种担保形式,订金则只是一种支付方式。定金与订金两者概念完全不同,由此,也就带来税务处理上的差异。
定金属于担保金,交付定金时,双方应作为往来款项处理,不涉及税费申报。后续阶段,如果合同一方发生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此时适用定金罚则,即支付定金一方违约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违约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取得定金罚款的一方,由于未发生应税行为,定金不构成价外费用,也就无须开具增值税发票,不涉及增值税。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违约方支付的定金罚款,凭相关协议等扣除凭证可在税前扣除。
订金属于预付款
订金,作为一种支付方式,属于交易价款的一部分,不具有担保作用。
对收受方来说,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不同的情形,增值税处理不同。比如,出租方收到租赁合同订金,即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后续因各种原因解除合同,退还订金,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举例来说,合同履行了部分,部分订金充作价款。在这种情况下,未退还的订金按照收入进行账务处理,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退还的订金已经开具发票的,可开具红字发票冲销增值税收入,由于没有发生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不涉及所得税处理。
对于支付方来说,如果因为各种原因无法收回订金,支付方应将其作为资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值得注意的是,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需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的相关条件。
定金和订金哪个能退?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即定金实质是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事先作为担保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金钱。而订金只是一种支付手段,交订金只是一种履行债务的行为,不具有担保债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成立。
因此,订金是可以退的,而定金则不能任意退。
“订金”还是“定金”,如何确定?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13日,李先生看到刘女士网上发布的房屋出租广告,便与刘女士取得联系并确定了租房事宜。次日,李先生微信转账给刘女士1万元,刘女士同意并接受转账。后由于李先生工作地点变动双方最终未签订租房合同,李先生要求刘女士退还1万元订金。刘女士拒绝退还,她认为此前要求李先生支付的为租房“定金”,不是“订金”。李先生不履行租房义务,无权请求返还定金。那么,如何判断李先生支付的1万元究竟是“订金”还是“定金”呢?
专家点评
高燕竹,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高级法官
本案中所涉的1万元双方并未明确约定为定金,刘女士也不能举证证明双方对该1万元明确约定了符合定金性质的内容。故其主张该1万元作为定金处理的请求,在法律上无法得到支持。“定金”与“订金”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相应的法律后果完全不同。定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定金交付以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一般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则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约,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只是一个习惯用语,并非法律概念,一般情况下不具有担保的功能,其法律后果具体要结合合同内容、交易习惯来确定。因此,在这里提醒大家,如果要收取定金,一定要采取书面的形式,进行明确的约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