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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解读(融资性担保公司能否为其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

108人浏览   2024-05-29 17:19:49

融资性担保公司能否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实务中存在不少争议,其主流观点有两种:

一是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子公司提融资性担保。

理由是:根据2010年3月8日银监会、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人行、工商总局颁布的规章《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第3号令)第三十条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子公司如何界定呢?老李认为应当是融资担保公司占股50%以上的控股公司,对担保公司参股不控股的子公司不应将其认定为融资担保公司的子公司。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本部门规章明确的是,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但条文中并没有禁止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股东为其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和股东担保根本不是一回事。所以股东为其公司的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应该是可以的,但是法人股东的担保要经过法人所在股东的同意才行。

二是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其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

理由是: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规定:“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不得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融资担保公司为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应当自提供担保之日起30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本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该法规并未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也就是法律、行政法规允许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行政法规优于部门规章),新法优于旧法(《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在后)的适用原则,融资担保机构为其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不存在法律障碍。

但老李需要提醒的是,融资担保公司为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行政法规规定,融资担保公司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不得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并且融资担保公司为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应当自提供担保之日起30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风险提示:如果融资担保公司为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担保条件优于非关联方的条件,则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实务中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基本原则是,要围绕“集团主业开展金融业务”的发展定位要求,且不会对融资担保公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比如:2023年6月21日,贝克福尔(831657)近日发布公告,因生产经营发展所需,公司控股子公司山西中矿充填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山西中矿”)拟向工商银行长治西关支行申请借款不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本次授信、借款事宜由山西省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我司持有山西中矿56.3333%的股权,公司同意为本次银行借款向山西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56.3333%的保证反担保。具体担保事项以最终签订的保证反担保合同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