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有效期就是说投标人对招标人的“追求”有“保鲜期”,过期自动失效。
招标人必须“丑话说在前头”——在招标文件(在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部分)中载明投标有效期,表白之日起算(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由于现行的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具体期限,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在实践中一般项目投标有效期可以选择45、60、90天不等,大型项目120天左右。在这投标有效期内,需要完成开标、评标、定标、发放中标通知书、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备案、签订合同、退还投标保证金等。
假设招标文件设定投标有效期是45天,意思是说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给招标人开始,在这45天内该投标文件具有法律效力,说过的话必须算数——投标人对该投标文件负责;超过45天后该投标文件自动失效,不好意思,说过的话可以不算数——投标人对该投标文件不负任何责任。
如果出现特殊情况例如不能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评标和定标,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之前,招标人可以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同意延长的投标人应当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可以借机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要退钱——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
要补偿——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的除外;
要重启——如果是勘察设计招标和货物招标,同意延迟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需要重新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