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财务人遇到的问题就会蜂拥而至。
这不,咱们社群学员又在问:“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职工福利费的扣除基数到底是按照计提的还是实发的?临时工的工资薪金算不算?劳务费算不算呢?”
今天就好好聊聊关于职工福利的扣除基数问题。
我们都知道福利费的扣除基数是应付职工薪酬。
1、我们先来看看这个基数包括什么?
咱们先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来看
第三十四条就说明了企业所得税前是“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才可以扣,所以计算福利费的扣除基数时就要遵循这一条规定。
那到底什么才是合理的呢️?
这个就需要用专业知识和文件规定来判断了,国税函2009第3号通知说的很清楚,可以根据以下5个原则来判断:
到这里你是不是就明白了?
但是由于我们每个企业的工资制度不一样,所以会导致计提金额不一样。
有的企业当月月末发放,有的次月发放,可能还有一些特殊的行业好几个月才发放一次,一个年度内还好判断,涉及到跨年就比较麻烦了。
到底按计提的工资金额计算?还是实际支付的工资金额计算?
税务总局2015年第34号公告说明了
在企业汇算清缴结束前实际支付的就可以扣除。
通俗来说就是指:只要企业在汇算清缴之前把你计提的工资薪金实际发放了,就可以作为计算福利费的基数。
给你举个:
某企业在2022年度终“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方累计发生额2000万,贷方余额200万元。
这里分2种情形:
01 截止2023年5月31日汇算清缴前200万仍然没有发放。
在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没发放的200万是不能扣除的,所得税前只能扣实际发放的1800万(2000-200),福利费的扣除基数也是1800万。
02 截止2023年5月31日汇算清缴前200万已经发放。
在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金额是2000万,福利费的扣除基数也是2000万。
3、计算的基数包括临时工、实习生、退休返聘人员的工资薪金吗?
国家税务总局2012第15号公告也做了说明:
说只要是这几类人员发生的实际支出属于工资薪金支出,就准予计入基数。
这种情况建议你分情况而定:
1 支付给劳务公司的,不作为计算基数。
2 直接支付给派遣员工的,作为计算基数。
给你举个:
某公司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约定由用工单位承担中介代理服务费10万元,由劳务派遣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派遣人员的工资200万元由某公司直接支付(不考虑其他税费)。
这种情况下,发放给派遣人员的200万工资,就要作为计算基数。10万元的中介费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与工资薪金没有关系。
换一种方式,如果合同约定一共支付的210万元费用全部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
这种情形,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需要由劳务公司给某企业开具发票结算费用,作为劳务费计算,不能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能作为计算福利费时的扣除基数。
离职补偿金它不属于正常的工资薪金支出,是一种特殊的法定性、补偿性、福利性支出,准予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但是有规定表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不包括“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离职补偿金作为“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也就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的扣除基数了。
从以上总结的五点内容中大家都明白了怎么计算扣除基数了吧?
至于福利费的税前扣除比例就简单了,直接按工资薪金的14%计算就可以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