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在2017年10月1日颁布实施的,在其中的第148条、第149条规定了一方及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对方或一方在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时,受欺诈方可以申请撤销。但《民法总则》中并没有就如何认定欺诈予以说明。在该法与《民法通则》的法律适用衔接上,并没有否认《民法通则》中仍然有效的规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的有关欺诈的规定,仍然有效。该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现依据该规定对欺诈行为的构成要素,作如下解读:
首先,实施欺诈人实施欺诈行为的情形。依据本条规定有两种:一是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这里的关键词是“虚假”,其含义为不可能存在的或者是不真实的人或事。二是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这里的关键词是“隐瞒”,其含义为欺诈人知晓事实真相,而通过掩饰或者隐藏的方式,不让受欺诈人人知道。
欺诈行为包括告知虚假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
其次,欺诈行为的后果是诱使受欺诈人作出了错误意思表示。如在离婚后财产纠纷中,受欺诈人不想放弃财产,因受另一方的欺诈而产生了错误的认知,进而导致放弃了应属于自己的财产。
最后,按着一般的民法学理说法,欺诈人须有欺诈的故意,而且这种实施的欺诈行为与错误意思表示的之间形成了因果关系。
基于以上分析,在欺诈行为认定上存在较高的难度。举个例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在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男女双方均可以起诉变更财产分割协议,法院也应当受理。但法院受理后,未必一定就支持起诉的一方,在经过审理后,只有认定对方存在欺诈情形的,才能支持原告的主张,否则,就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