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导致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行为。(法律行为是一种法律事实)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知,民事法律行为分为成立和生效两种法律形态,但是,既然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那为何还要作此区分?这两种形态有何区别?
王伯琦教授言:“法律行为不成立与无效,就其效果而言,并无分别。”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一、一般生效要件
1、当事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标的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特殊生效要件
法定的特殊生效要件:
要式行为:如保证合同需签订书面合同才成立
要物行为:如标的物的交付
约定的特殊生效要件: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存在瑕疵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非纯获利益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 相适应的的法律行为
2、无权代理行为
3、无权代表行为
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1、欺诈
2、胁迫
3、重大误解
4、显失公平
三、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1、恶意串通损害第三者利益的法律行为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法律行为
3、违背公序良俗法律行为
4、通谋虚伪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