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财产权?
〖案例〗
小张帅气,小王美丽,因为工作结缘,相识、相知、相恋,最后两人走入婚姻的殿堂。小王海外名校毕业,海龟一枚,有身材有学识,身边追求者众多,为何最后情定小张。要知道小张学历一般,能力平平,但是他有一个重要的身份,那就是“拆二代”,他的父母在一个准一线城市中拥有四套拆迁房,还有两套商铺,最厉害的是小张还是其父母的独子,这一切的财富最终肯定花落小张的。就这样,在美好的愿景指引下,小张和小王开启了幸福的婚姻生活,不到三年的时间,爱情的甜蜜期就过了,由于双方学历和见识的差别,双方开始因为生活琐事争吵,天长日久,最后感情到了崩溃的边缘。祸不单行,某日老张因为交通事故意外去世。在小张处理完其父亲的后事,一纸诉状将小王起诉到法院,要求和小王解除婚姻关系。
在庭审中,小王同意离婚,但是主张分割小张可以依法继承的其父亲的遗产,小张认为这些财产是其父母的财产,并不是他和小王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不同意分割。
〖解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财产继承权和遗产所有权是不是一回事。
关于这一焦点问题,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5有着明确的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依据该条法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
在小张和小王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老张去世,继承发生,老张和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先析出老张配偶的财产,老张的婚前个人财产和其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是继承的标的。小张和其母亲是老张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显然,小张的继承权是有的,但是由于没有进行继承分割,小张还没有现实地继承到遗产。在小张没有继承到遗产的情况下,该继承权并不能成为小张和小王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离婚诉讼中,小王并不能要求对老张的遗产进行分割,根据该法律规定,需要另行诉讼,需要等待小张和其母亲对老张的遗产进行实际分割之后。
由此可见,遗产继承权和遗产所有权,这是两个法律概念,不可混为一谈。
遗产继承权在遗产分割之前是一种期待权,在继承人尚未取得遗产所有权的情况下,子女配偶在离婚诉讼中要求对遗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诉讼请求是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总之,继承权是期待权,只有在继承人实际对遗产进行分割之后,继承权才能变成所有权,在取得所有权之后,才能对继承到的遗产进行实际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