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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起诉的情形(民事诉讼法中“驳回起诉”的情形)

100人浏览   2024-10-10 09:32:33


在深入研究案件的基础上,律师会形成答辩思路。其中,驳回起诉主要涉及一下情形。

1、 原告是否具备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 原告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3、 案件如果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如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就有关土地使用权归属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4、 如果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约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5、 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

6、 未经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或虽经劳动仲裁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终局仲裁-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个人可提起诉讼)

7、 涉案的纠纷是否已经经过处理,如已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又起诉的,应驳回起诉。

8、 是否属于当事人不得在一定期限内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应当驳回,(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或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9、 是否属于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节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受理的,应当驳回。

其他,如“没有明确的被告”和“无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也在不予受理的情形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