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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用“劳动力”的形式入干股?

627人浏览   2024-03-12 07:53:57

在公司成立时,有的股东之间约定部分股东出资金,部分股东以劳动力的形式出干股。那么此种形式,从法律上来讲是否合法呢?

答案:不合法。

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力不属于上述的“非货币资产”,无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二、实际中如何操作

虽然从法律上讲不合法,但实际操作中,还是有一些股东之间采用以劳动力的形式入干股。为了避免公司出资存在瑕疵,同时,为了切身保护以劳动力形式入股股东的自身利益,建议如下操作:

1、其他股东私下出钱给劳动力形式入股的股东,以自身的名义投资款打入公司。

2、劳动力形式入股的股东如果有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话,以知识产权出资入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