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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罪(以案说法丨非法集资,需警惕!)

100人浏览   2024-09-09 10:32:03

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形形色色的非法集资行为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危及社会稳定,因此有必要予以打击。近日,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赵某、尹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退赔一案中,将执回的案款900余万元,如数发还给了各被害人。



案件回顾

今年12月,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接到赵某、尹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退赔一案的执行任务,在执行该案的过程中,该院执行局干警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赵某已故妻子名下在西安有一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房产存有抵押,银行贷款尚未清偿完毕,执行干警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对赵某妻子的继承人进行走访调查,积极联系抵押优先权执行法院,清腾房屋拍卖涉案房产。在拍卖涉案房产的同时,执行干警制定了财产分配方案,保障房产共有人及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将案款900余万元执行到位。


执行案款的到账只是法院开展执行工作的开始。在本案中,因涉案多位被害人,分散于全国不同省市,案款如何发放成为法官执行案件的难题。


在具体执行案件过程中,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从便民角度出发,灵活执行方式,采用电话、微信、信件等方式逐一确认集资参与人身份、收款方式等信息,将“司法为民”落实到执行的每一个环节。


“沟通中有些被害人误以为是电信诈骗,将执行工作人员电话、微信拉黑。面对这种情况,执行干警不厌其烦地耐心与当事人联系沟通,消除当事人的疑惑。”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张国峰介绍,目前,执行局对已经到账的900余万元案款,严格按照“一案一账户”规定,按比例计算发放金额制定出执行分配方案,对每笔款项进行了逐一核对,通过网络支付将每一笔案款发放到每一位被害人手中。


法官介绍,其实,该案是众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一个缩影。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法院根据身份信息确认发现,涉案受害人中多数是六十岁以上的老年人,其中最大一位受害人将近百岁,案发后,不少受害人不敢将受骗情况告诉儿女家人,独自背负巨大的心理压力,有些经不住打击已经含恨离世。当前,各地非法集资类犯罪仍呈多发高发态势,严重危害广大群众的财产安全。该类犯罪主体多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非法吸收资金,通常具有涉案金额大、集资参与人数多、犯罪地范围广,且大部分集资金额难以追回等特点,广大职工群众应予以重视警惕。



法官说法

本案执行法官介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具有四个方面的特征: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按照第一百七十六条定罪处罚。


法官提醒,近年来,非法集资形式花样翻新、手段隐蔽、欺骗性强、危害性大,不法分子往往以“高利回报”为诱饵,披着“合法的外衣”,手段隐秘,引诱公众参与,骗取公众钱财。但请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在选择投资方式时,要仔细甄别,谨慎投资,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投资和购买理财产品,拒绝高利诱惑,时刻警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陷阱,远离非法集资。碰到所谓的“高息理财”应保持警惕,及时向有关部门核实真假,遇到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应及时向司法机关举报,尤其是广大老年朋友更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在进行投资、消费活动时应该仔细甄别,必要时征询子女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