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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火等级划分标准(“甲、乙、丙、丁、戊”防火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100人浏览   2024-09-29 08:17:57

很多用户咨询,为什么在最新版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中,有大量条文涉及了“甲类仓库”、“乙类厂房”、“二级耐火等级”等,但又没有提供定“甲、乙、丙、丁、戊”类建筑“一、二、三、四”类耐火等级的界定方法?


原因在于,旧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 50016-2014里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原则与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等条文并未被废止(3.1.1、2.1.2、3.1.3、3.1.4、3.1.5、3.2.1),因此,要查询这几个等级如何界定,我们依旧需要用到老标准。

本篇文章,我们就将详细阐述一下火灾危险性分类原则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的划分

3.1 火灾危险性分类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特征

  1. 闪点小于28℃的液体;
  2. 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
  3.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偶有机物或硫黄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 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7. 在密闭设备中操作温度不小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1. 闪点不小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
  2. 爆炸下限不小于10%的气体;
  3.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 不属于甲类的易燃固体;
  5. 助燃气体;
  6. 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不小于60℃的液体雾滴

  1. 闪点不小于60℃的液体;
  2. 可燃固体

  1. 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溶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
  2. 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烧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他用的各种生产;
  3.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

3.1.2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

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

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 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

3.1.3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表3.1.3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特征

  1. 闪点小于28℃的液体;
  2. 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受到水或者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小于10%气体的固态物质;
  3.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偶有机物或硫黄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 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1. 闪点不小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
  2. 爆炸下限不小于10%的气体;
  3.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 不属于甲类的易燃固体;
  5. 助燃气体;
  6. 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

  1. 闪点不小于60℃的液体;
  2. 可燃固体

难燃烧物品

不燃烧物品

3.1.4 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

3.1.5 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时,应按丙类确定。

3.2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

3.2.1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相应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低于表3.2.1的规定。


表3.2.1 不同耐火等级厂房和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构件名称

耐火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防火墙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3.00

承重墙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2.50

不燃性

2.00

难燃性

0.50

楼梯间和前室的墙

电梯井的墙

不燃性

2.00

不燃性

2.00

不燃性

1.50

难燃性

0.50

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0.50

难燃性

0.25

非承重外墙

房间隔墙

不燃性

0.75

不燃性

0.50

难燃性

0.50

难燃性

0.25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2.50

不燃性

2.00

难燃性

0.50

不燃性

2.00

不燃性

1.50

不燃性

1.00

难燃性

0.50

楼板

不燃性

1.50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0.75

难燃性

0.50

屋顶承重构件

不燃性

1.50

不燃性

1.00

难燃性

0.50

可燃性

疏散楼梯

不燃性

1.50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0.50

可燃性

吊顶(包括吊顶搁栅)

不燃性

0.25

难燃性

0.25

难燃性

0.15

可燃性


注: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