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作出征地批复,能否直接改变土地性质?最高院这样说!
根据法律的规定,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需要经过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那么是不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征地批复之后,土地性质则由集体土地直接转变为了国有土地了呢?下面,我们具体来看一下最高院的相关案例。
1998年9月1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征地批复,对周某所在社集体土地依法实行征收。因为对住房安置不满意,周某向市政府申请行政裁决,周某的诉求没有被得到支持。周某不服,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市政府维持了原来的行政裁决。周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市政府作出的行政裁决书。本案经过一审二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复或者征地决定,在依据法律规定,以发布公告的方式对被征收人送达后,才能对被征收人发生法律效力,才能导致土地性质的改变,也才能引发安置补偿等一系列后续法律关系。对被征收人来说,只有在征地公告发布后,才可以通过法定途径对土地征收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寻求救济。
所以说,虽然土地性质的转变,需要经过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但是该批准并不能直接改变土地的性质。土地性质的改变,需要由行政机关发布征收公告,告诉大家这块土地要实行征收了,在这个时候,才代表着土地性质的改变。同时,代表着被征收人可以对征收中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复议或者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