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1号)的规定:
第六条 纳税人销售应税煤炭的,在销售环节缴纳资源税。纳税人以自采原煤直接或者经洗选加工后连续生产焦炭、煤气、煤化工、电力及其他煤炭深加工产品的,视同销售,在原煤或者洗选煤移送环节缴纳资源税。
第七条 纳税人煤炭开采地与洗选、核算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县级以上)的,煤炭资源税在煤炭开采地缴纳。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开采应税煤炭,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第八条 煤炭资源税的纳税申报按照《关于修订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2号发布)及其他相关税收规定执行。
煤炭资源税的计算
1.纳税人开采原煤:
(1)直接对外销售:原煤应纳税额=原煤销售额×适用税率
销售额不含从坑口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
原煤及洗选煤销售额中包含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等费用应与煤价分别核算,凡取得相应凭据的,允许在计算煤炭计税销售额时予以扣减。
(2)将开采的原煤自用于连续生产洗选煤的,在原煤移送使用环节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原煤,移送环节缴纳资源税。
2.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对外销售:
洗选煤应纳税额=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适用税率
煤炭税目的计税依据为原煤销售额。
洗选煤销售额包括洗选副产品的销售额,不包括洗选煤从洗选煤厂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
洗选煤折算率计算公式:
公式一:洗选煤折算率=(洗选煤平均销售额-洗选环节平均成本-洗选环节平均利润)÷洗选煤平均销售额×100%
公式二:洗选煤折算率=原煤平均销售额÷(洗选煤平均销售额×综合回收率)×100%
综合回收率=洗选煤数量÷入洗前原煤数量×100%
洗选煤折算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或其授权
地市级财税部门制定。
3.视同销售
(1)纳税人以自采原煤直接或者经洗选加工后连续生产焦炭、煤气、煤化工、电力及其他煤炭深加工产品。
以应税产品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视同应税产品销售。
(2)销售核定:
①按纳税人近期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近期同类平均售价。
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同消费税组价,2017考点】。
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4.扣减额计算——扣减外购相应原煤的购进金额
(1)自采原煤+外购原煤→混合后销售:
混销计税依据=当期混合原煤销售额-当期用于混售的外购原煤的购进金额
(2)自采原煤连续加工的洗选煤+外购洗选煤→混合后销售:比照上述。
(3)自采原煤+外购原煤→混合加工洗选煤:
混合洗选煤计税依据=当期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当期用于混洗混售的外购原煤的购进金额
销售应税煤炭应在哪个环节缴纳资源税?纳税人销售应税煤炭的,在销售环节缴纳资源税。纳税人以自采原煤直接或者经洗选加工后连续生产焦炭、煤气、煤化工、电力及其他煤炭深加工产品的,视同销售,在原煤或者洗选煤移送环节缴纳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