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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与庇护的区别

868人浏览   2024-04-05 08:32:55


一、联合国大会 1.不是联合国的立法机关 2.关于组织内部事务通过的决议有拘束力;其他决议只具有建议性质

二、安理会

1.决议对当事国和所有成员国都具有拘束力 2.联合国中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关 3.安理会有权主动审查联合国相关的任何事项 4.须采取行动的、推荐秘书长、吸纳新会员、中止会员国义务或开除会员国的决议为实质性事项(弃权或缺席不被视为否决) 实质性事项:9票+大国无反对 程序性事项:9票

三、秘书处 1.秘书长的产生:先后选:安理会按实质性事项;大会简单多数通过

四、国际法院

1.国际法官的产生:平行选:安理会和大会均特别多数通过 2.国际法院行使管辖权:①自愿管辖:依事后共同提交为依据;②协定管辖:依共同缔结的条约为依据;③任意强制管辖:依各自加入联合国时所作声明为依据 3.主体只能是国家,双方同意为条件;不适用国籍回避;适用专案法官;

五、联合国专门机构

1.根据特别协定与联合国建立特别关系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本身是独立的国际法主体 2.经联大授权有权请求国际法院发表法律咨询意见(主体是联合国机构)

一、领土

1.界河:以中心线为界;可航行但是不能停泊;修建设施要经准许 2.多国河流:对沿岸国开放;主权归流经国; 3.国际河流:对所有国家开放(非军用船舶无害通过);

二、海洋水域

1.内水:琼州海峡和渤海都是内海; 注意:对刑事管辖中船旗国领事或者船长请求才能管 2.领海:完全主权;适用无害通过制 3.毗连区:在我国是12海里,国际上不一定;非主权;只管海关、财政、移民、卫生和国安 4.专属经济区:权利只及于自然资源;要声明 所有水域都要声明,但大陆架除外 5.公海:①临检权始于在公海上; ②紧追权始于其他水域可以延伸到公海 限制:(须发出停止信号才能追;连续不停;)

三、海洋底土 1.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区间值为领海基线起200-350海里,不能超过350海里;开发200海里以外的大

陆架自然资源,要通过海事管理局并缴费;发展中国家一定条件下可免缴

2.国际海底区域:平行开发制

四、群岛水域 与国际海峡

1.群岛水域:构成为内水以外,领海以内的水域;完全主权;无害通过制度; 2.国际海峡:两端为公海或者专属经济区;原则上适用过境通行制(适用于船舶和飞机)

海盗、非法广播、贩毒、贩奴

一、引渡

1.引渡和庇护都是权利不是义务;引渡的主体是国家 2."应当"拒绝引渡:国民双重政治犯;审完过期军事犯;程序酷刑缺席判 3.引渡程序:联系机关:外交部 决策机关:引出:高院裁,最高院核 引入:量刑:最高院; 限制追诉:最高检 4.对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劫机罪、侵害外交代表罪比较: ①都是不得视为政治犯的罪行;都无权庇护;都是国际罪行 ②劫机:或起诉或引渡;其他三个:或起诉或引渡或驱逐出境

二、庇护

1.构成:给予居留权+拒绝引渡(缺一不可) 2.域外庇护无效

三、出入境管理

1.管理机构: ①境内签证:驻外签证机关 ②境内停居留: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2.非法工作:留学生在校外勤工助学或实习:经所在学校同意+居留证件加注相关信息

一、外交机关与使馆人员

1.必须经接受过同意才能派遣的人:使领馆馆长、武官、特别使团、不具有 派遣国国籍的人 使馆馆长:递交国书 领馆馆长:接受国颁发领事证书 其他人员:到任自动开始

二、使领馆特权与豁免

1.馆舍不得侵犯: 使馆:非经同意,不能进入公务和休息区 领馆:非经同意不得进入工作区域 2.通信自由: 使馆:不得开拆或扣押,应迅速传递 领馆:可在派遣国授权代表在场下开拆,若拒绝应退回原发送地

三、外交人员和领事官员的特权与豁免

管辖豁免: 完全的刑事管辖豁免 四种有管辖权的:不动产物权、继承、专业或商业活动引起的纠纷 主动起诉被反诉的 领事官员:执行职务时才享有特权与豁免

2.职务开始

外交人员:

一、条约的缔结

1.缔结条件:国际法主体+自由同意+内容不违反国际强行法 2.全权证书:五种人(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派驻国际组织的代表)+正职

3.表示受拘束的方式:批准:条约或重要协定:人常定,主席签 加入:条约或重要协定:人常定,外长签

二、条约的保留 1.保留时间:尚未对本国生效时提出 2.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视为该保留部分不存在→个案协商

三、条约的冲突 当事国相同:后约取代先约 当事国不同:条约本身有规定:依条约 条约本身无规定:当事国不相同:个案处理

四、条约的效力 1.设定权力:不反对即同意 2.设定义务:书面+明示接受

五、条约的解释 1.依作准文本解释 2.善意解释:有效解释、中立、吃亏解释

六、多边条约修订

1.同意修订的,彼此适用修订本 2.不同意的,适用未修订本,不意味退出条约 3.新加入时未做意思表示的,视为适用修订本

一、自然人、法人

经常居所认定

二、外国法的查明

1.查明主体:看当事人是否选择(谁选的谁查)

当事人(指定期限未提供)

审案机关(用尽各种可能)

3.对外国法有异议:审判机关认定(谁审谁认定)

4.无法查明的后果:适用中国法

三、直接适用的法 一保护两反三安全

2.无法查明的认定:

实(食)金环

2.法人:①经常居所地:主营业地(多个营业所,与纠纷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

②权利能力:主营业地或登记地法

1.自然人经常居所认定①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作为生活重心

②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除外

一、意思自治原则★

1.只有法律允许的,当事人才可以选 2.允许且不限制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可突破实际联系原则 3.最晚时间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 4.各方当事人援引相同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视为达成意思自治(两条件同时具备) 5.国际条约,中国已加入或者未加入的都可以

二、诉讼、代理、信托★

诉讼时效:与准据法一致 1.代理:意思自治 内部关系:代理关系发生地法 外部关系:代理行为地法 2.信托:意思自治 信托财产所在地或关系发生地法

三、物权的法律适用

(1)基本原则:动产:意思自治 法律事实发生时物之所在地法(2)例外: 船舶:原则上船旗国法; 民用航空器:原则上登记地法 运输中的动产:意思自治 运输目的地法 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或者最密切联系地法 权利质权:质权设立地法

优先权适用法院地法

一、消费者合同 消费者自治优先(只能选商品服务提供地法)→未选择,看经营者 有经营→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 无经营→商品服务提供地法

二、产品责任

被侵权人自治优先(只能选主营业地或损害发生地法)→没选,看经营者

有经营→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

无经营→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或损害发生地法

三、劳动合同 能确定劳动者工作地→适用工作地法

不能确定劳动者工作地→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

四、劳务派遣合同 能确定工作地→工作地或者劳务派出地

不能确定工作地→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或者劳务派出地 五、知识产权侵权 意思自治(只能选法院地法)→被请求保护地法

六、离婚协议 自治优先(但只能选一方经居地或国籍国法)→共居所地→共国籍→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

七、夫妻财产关系 意思自治(只能选一方经居所地法、国籍国或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共居所→共国籍法

2.中国人李某(女)与甲国人金某(男)2011年在乙国依照乙国法律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定居

在北京。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其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

A.婚后李某是否应改从其丈夫姓氏的问题,适用甲国法

B.双方是否应当同居的问题,适用中国法

C.婚姻对他们婚前财产的效力问题,适用乙国法

D.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取得的财产的处分问题,双方可选择适用甲国法

(一)涉外仲裁

1.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 ①仲裁机构与法院都有权认定;但是一方请求法院一方请求仲裁机构,由法院裁定

②适用法律:意思自治——仲裁机构所在地或仲裁地法——中国法

2.香港仲裁的特别规定:

①(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地为香港;仲裁程序适用香港仲裁法

②对仲裁协议或仲裁管辖有异议,应不晚于第一次实体答辩前提出

3.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

①中国只承认商事仲裁裁决(包括临时仲裁裁决)

②申请主体为当事人;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院受理

③国内仲裁裁决、涉外仲裁裁决有权撤销;但是国外仲裁裁决不能撤销,只能拒绝承认和执行;

国内仲裁裁决的撤销可以实体问题或仲裁员道德问题撤销;

但是涉外和外国仲裁裁决只能以程序问题撤销或拒绝

(二) 涉外 判决

1.外国人的民事诉讼法律地位:

①委托律师:只能委托我国律师(本国律师可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②使领馆人员:若是受托方,不享有特权;

若是委托方则享有特权

2.管辖权问题:

①书面协议管辖:选择管辖法院受实际联系限制,选择法律适用可突破

②平行诉讼:一方向我国法院起诉,另一方可以向外国法院起诉→但要遵循"在先原则"

3.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①一般条件:a.有双边司法协助协议或互惠关系;b.判决已生效力 c.不违反我国公共秩序

d.原则上拒绝承认缺席判,但是申请人同时提交合法传唤的证明文件或判决裁定以对此说明

e.案件不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 ②离婚判决:①不以双边司法协助或互惠关系为基础 ②只承认其中解除夫妻身份关系的内容

一、司法

文书送达

1.域外文书送达:

9种方式:[国际条约、外交途径、使领馆(向本国人)、诉讼代表人或代表机构、分支机构或业务代办

人(经授权)、邮寄(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准许)、传真电子邮件、公告、主要负责人(董监高)]

2.区际文书送达:

域外的第4-9种 + 港澳台地区:"委托送达"+台湾地区的"指定代收人"

3.《海牙送达公约》:

①送达途径:

外国向我国送达:外国法院—该国驻华使领馆—司法部—最高院—有关人民法院—受送达人

我国向外国送达:有关人民法院—最高院—司法部—被请求国中央机关

②法院不能拒绝:

a.有关期限已过;

b.专属管辖;

c.未附有中文译本(但附有英文或者法文)

二、调取 证据

区际委托调查取证(涉港澳台地区) 域外调查取证

1.期限:涉港:6个月 涉澳:3个月(自收到

委托书起算)

2.限制:

①只能调取与证据有关的;

②委托方法院提出参与取证的,受托方可以允许;

批准同意的,应当通知取证时间、地点

代为取证:

①以条约为基础;

②以请求书的方式进行;

②《海牙取证公约》仅限于调取司法程序(不包

括行政程序)的证据

三、区际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认可与

执行

1.判决:

对认可与否裁定不服的救济:

能否请求两地法院同时执行:涉港: 能 涉澳:不能

2.仲裁裁决:

能否请求两地法院同时执行:涉港: 不能 涉澳:能

贸易术语 交货地点 风险转移 运输 保险 出口手续 进口手续 EXW(上门提货) 卖方工厂 交货时 买方 买方 买方 买方

FCA(货交承运人)FAS(船边交货)FOB(船上交货)+装运港

交承运人装运港船边装运港船上

交货时交货时装运港装运上船

买方 买方

CFR(成+运)+目的港CIF(成+运+保)+目的港CPT运费付至CIP运费+保险付至

装运港船上

装运港船上

交承运人交承运人

装运港装运上船装运港装运上船交货时交货时

卖方

买方

卖方

买方卖方

DAP(运到)DAT(运到+卸下)

指定目的地指定目的地

交货时交货时

卖方 卖方

DDP(送货上门) 指定目的地 交货时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只适用于海运

或河运

买进卖出

卖方义务越来越大

三组对应术语:1.FOB——FCA2.CIF——CIP3.CFR——CPT不同:①风险转移:货交第一承运人②交货地点:装运地

风险分类 损失分类 险别分类(保险人责任) 承运人责任

风险

海上风险

外来风险

1.自然灾害:eg:海啸、地震、强热带风暴货物被淋湿等2.意外事故:eg:触礁、沉没、碰撞、火灾、装卸过程中整件落水等

1.一般外来风险:eg:盗窃、变质、短量、串味、勾损、一般淋湿2.特别外来风险:eg:政治和行政原因3.特殊外来风险:eg:罢工、战争

损失

全部损失

部分损失

1.实际全损2.推定全损

1.单独海损2.共同海损

构成要件:①船货共同危险②有意+合理

险别

基本险别

附加险别

1.平安险:海上风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自然灾害导致的单独海损2.水渍险:海上风险造成的全部和部分损失3.一切险:水渍险+11种一般附加险

1.一般附加险2.特别附加险3.特殊附加险

承运人责任

1.承运人无单放货:①承运人和取货人连带②承运人赔偿CIF价要求足额赔偿

2.承运人货损责任:先看原因,再看运输规则:①承运人违反最低限度义务(开航时、开航前适航):要赔②承运人无过失:不赔③承运人航行过失或者雇佣人、代理人过失:《海牙规则》不赔;《汉堡规则》赔

2.某国甲公司向中国乙公司出售一批设备,约定贸易术语为"FOB(Incoterms 2010)",后设备运至中国。依《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甲公司负责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

B.甲、乙公司的风险承担以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界

C.如该批设备因未按照同类货物通用方式包装造成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责任

D.如该批设备侵犯了第三方在中国的专利权,甲公司对乙公司不承担责任

一、反倾销

1.反倾销措施的适用条件:正常价值按顺序:①出口国的可比售价②出口到第三国的可比售价或原产国构成价 2.反倾销措施:①临时反倾销措施:进口经营者承担;适用"多退少不补"原则②价格承诺:出口经营者作出;③反倾销税:进口经营者承担;一般不超过5年

二、反补贴 1.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 2.反补贴措施:承诺主体包括出口国政府或出口经营者

三、保障措施 1.保障措施:①临时保障措施(提高关税)②保障措施(提高关税或数量限制)

四、两反一保 的区别

两反 保障措施目的 打击不公平贸易行为 打击公平贸易行为

措施种类(不同) 价格承诺 数量限制针对性 针对特定来源产品 针对不特定来源产品程序 初步裁定是必经程序 非必经程序期限 一般不超过5年 一般不超4年,特殊情况下不超10年

一、争端解决 机制的类型

违法性申诉 非违法性申诉

申诉方要证明被诉方违反协议 申诉方不用证明,只需证明自己利益受损

申诉成功被诉方有义务改或废 申诉成功,被诉方无须改变,但需要补偿

二、争端解决 的基本程序

1.磋商:必经程序、60天、保密

2.专家组审理:非常设、审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

3.上诉机构审理:常设、只能审法律问题、无权发回

4.报告制度:反向一致原则

5.交叉报复(授权获得)

一、WTO《与贸易

有关知识产权协议》 (TRIPS协议)

1.首次将最惠国待遇原则纳入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2.首次规定了知识产权执法程序(民事、行政和刑事程序);

3.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水平

二、多边投资担保机制

(MIGA)

1.承保险别:货币汇兑险、征收或类似措施险、战争内乱险和政府违约险等

2.合格东道国为发展中国家

三、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

1.行使管辖权的条件:

①主体: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或东道国和东道国法人(受外资控制)

②客体:因直接投资而引起

③主观:双方书面同意

四、税收管辖权冲突

居民税收管辖权:

纳税居民针对其境内外所得

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非纳税居民针对其来源于本国的所得

国际重复征税:

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所得重复征税

国际重叠征税:

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所得多次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