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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违约与一般违约的区别(违约行为的类型和表现形态)

956人浏览   2024-04-24 19:34:01

违约行为的类型和表现形态

——民法典违约责任制度实务分析(二)



违约行为的类型和表现形态

违约行为,根据其是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分为根本违约和一般违约两种类型。

合同纠纷实务中,查明违约方是根本违约还是一般违约,不但有利于认定守约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请求相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违约责任,而且有利于确定违约方的损失赔偿范围 ,等等。

例如,当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守约方可以选择解除合同、请求违约方赔偿损失来救济自己的权益。合同解除后,违约方的损失赔偿范围包括守约方的可得利益损失。对于一般违约行为,以及合同目的可以通过违约责任的承担来救济的情形,守约方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及违约行为的具体表现形态,选择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合理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救济自己的权益。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的违约责任后,守约方的损失一般不包括履行利益。

违约行为的不同表现形态,决定或者影响着守约方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例如,当违约行为表现为未支付金钱债务的,守约方可以请求支付;表现为不履行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且不存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的情形之一的,守约方可以请求继续履行;违约行为表现为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等瑕疵履行形态的,守约方可以根据标的物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请求承担修理、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等等。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违约行为可以分为不履行合同义务和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两种形态。其中,不履行合同义务包括预期的或现实的拒绝履行和不能履行,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包括迟延履行和瑕疵履行。具体分述如下:

(一)拒绝履行。债务人拒绝履行合同,既可以通过明示的方式表示,也可以通过黙示的方式表明。拒绝履行的时间,有的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有的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

债务人拒绝履行并非一定就构成违约。当债务人享有拒绝履行权时,拒绝履行不构成违约。例如,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第五百二十六条、第五百二十七等规定,在债务人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情形下,债务人的拒绝履行行为是依法行使权利,不构成违约。

主流观点认为,债务人拒绝履行构成违约需具备四个要件:一是存在有效的合同;二是有拒绝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三是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四是违反了合同义务。

(二)不能履行。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能力的不履行,称之为不能履行或给付不能。不能履行包括事实上的不能履行、法律上的履行不能。司法实务中,应当根据债务人是自始的不能履行还是事后的不能履行,是全部的不能履行还是部分的不能履行,是永久的不能履行还是一时的不能履行等情形,确定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范围和方式。例如,在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买卖合同中,如果出卖人不能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并不会导致买受人就其他未交付或已交付标的物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仅就不能交付的标的物承担违约责任。再例如,一时不能履行的债务人在履行障碍消失后恢复了履行能力后还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并承担迟延履行违约责任。

(三)迟延履行。履行期限具有重要意义,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履行期限,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时未履行的,即构成迟延履行。迟延履行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是存在有效的合同;二是债务人能够履行;三是债务已届履行期;四是债务人未履行。

如果合同未约定明确的履行期限,债权人应当先催告债务人在合理的期限内履行,债务人未在债权人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的,才构成迟延履行。

(四)不完全履行。不完全履行既包括量的方面也包括质的方面。量的方面不完全履行主要指部分履行;质的方面不完全履行主要指标的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者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要求,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瑕疵履行是指债务人虽为给付,但给付存在瑕疵,质量不合格就是典型的瑕疵履行。加害履行,指债务人所给付不仅存在瑕疵,而且该瑕疵造成了债权人其他权益损害。例如,《民法典》第八百零二条规定,“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不完全履行的情形主要有:其一,履行数量不符合约定;其二,标的物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不符合约定,存在瑕疵;其三,违反或者没有履行附随义务,例如,《民法典》第七百七十六条规定,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其四,履行方式不适用,例如,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违反《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九条规定,交付的标的物时没有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