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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100人浏览   2024-09-18 08:03: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提高员工的积极性,有效防止和杜绝不良现象的发生,使员工奖惩规范化、制度化,特修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本公司对有贡献者给予应有的荣誉和一定的物质奖励,对过失者给予应有的处分和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的全体员工。



第二章 奖励

第四条 员工奖励分为以下四种:

(1) 嘉奖:奖金100元,通报表扬。本年度嘉奖三次,记功一次。

(2) 记功:奖金200~500元,通报表扬。本年度记功三次,记大功一次。

(3) 大功:奖金1000元,通报表扬。本年度记大功三次,晋薪一级。

(4) 特别奖金或晋级由总经理报董事长审批。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予以嘉奖:

(1)品行端正,工作勤奋,能按时优质完成重大任务或本公司特别交办的重要任务者;

(2)团队协作精神的典范,有具体事例者;

(3)出色维护本公司形象,有具体事例者;

(4)对舞弊或伤害本公司利益的行为有事先检举或防止本公司利益免受损失者;

(5)拾金不昧者。

(6)其他被审定可以记嘉奖的行为。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可予以记功:

(1)对管理制度、业务工作改进等积极提出建议并经采纳实施,有成效者;

(2)节约费用和各项消耗,成效显著者;

(3)遇突发事件,勇于负责,处置适宜,避免或减少本公司损失者;

(4)对自己负责的业务有突出贡献者;

(5)举报违规、违法行为,经查情况属实者;

(6)发现职守外事故,予以速报或妥为防止或减少本公司损失者;

(7)其他被审定可以记功的行为;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记大功:

(1)当本公司财产或员工安全遭受重大威胁时,奋不顾身,冒险抢救,防止或减少损失者;

(2)对本公司业务有特殊功绩者;

(3)遇到威胁或诱惑时能坚持原则,英勇无畏,坚决维护本公司利益,表现突出者;

(4)其他经审定可以记大功的行为。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晋级或特别加薪:

(1)有研究发明,开发优秀经销商等积极行为,经实践对本公司带来重大利益者;

(2)在本职岗位上对本公司有重大贡献,堪为全本公司同仁之楷模者;

(3)一年内记大功三次以上者;

(4)连续服务满五年,业绩优良,未曾受警告以上处分者。


第三章 处罚

第九条 员工处罚分五种(赔偿另计):

(1)警告,通报批评并罚款50元,本年度三次警告,记过一次。

(2)记过,罚款300元,通报批评。记过三次,记大过一次。

(3)记大过,罚款1000元,通报批评。记大过三次,予以开除。

(4)降级或辞退。

(5)开除。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警告:

(1)未经许可,办公时间私自外出或无故旷工者;

(2)上班时间,消极怠工,擅离职守,影响他人工作者;

(3)因个人过失导致发生工作失误,情节较轻者;

(4)不服从主管人员工作安排,情节较轻者;

(5)不按规定穿着制服、佩带规定标志、仪容不整者;

(6)不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别交办的阶段性重点工作者;

(7)在本公司及宿舍随地吐痰、乱仍垃圾,损坏本公司环境卫生者;

(8)上班期间吃零食、打闹嬉戏者。

(9)其他被审定应予警告的行为。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过:

(1)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命令等,无故未能如期完成,并影响本公司效益者;

(2)在工作场所喧哗,吵闹,妨碍他人而不听劝告者;

(3)对同仁恶意攻击或诬害,作伪证,制造事端者;

(4)酗酒影响正常工作者;

(5)因疏忽致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害或伤害他人者;

(6)未经许可,携带外人进入工作场所参观者;

(7)在禁烟区吸烟者;

(8)积压公事致妨害本公司相关业务对本公司造成损害者。

(9)其他被审定应予记过的行为。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记大过:

(1)擅离职守,致本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2)品行不端,没有尽心为客户服务,损害本公司形象或声誉者;

(3)延误工作或擅自变更工作规范,使本公司蒙受较大损失者;

(4)一个月内旷工达二天者;

(5)未经使用人或主管部门领导同意,擅自操作机器设备、车辆、仪器及其他技术性工具者;

(6)携带危险物品及凶器进入工作场所。

(7)管理不利,或是指挥不当,致使下属发生重大错误者。

(8)其他被审定应予记大过的行为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降级或辞退:

(1)不能胜任或经教育培训仍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者;

(2)直属主管对所属人员明知舞弊有据,而予以庇护或不为举报者;

(3)违抗命令,或侮辱、威胁主管之行为,被主管视为不可原谅之过失者;

(4)不慎泄露本公司秘密,给本公司造成损失者;

(5)假借职权营私舞弊,挪用公款,贪污受贿,索要回扣,虚报费用,情节较轻者。

(6)用本公司电脑上网浏览色情网站者

(7)对同仁进行性骚扰者

(8)其他被审定应予降级或辞退的行为。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或违反第十、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的条款,情节特别严重者,将予以开除:

(1)对本公司领导及同仁有暴力威胁、恐吓等行为者;

(2)殴打同仁或相互殴打先动手打人者;

(3)在本公司工作场所赌博者;

(4)偷窃或侵占他人或本公司财物者;

(5)未经许可,在外兼职者;

(6)在本公司服务期间,受刑事处罚者;

(7)本年度记大过二次以上或无故连续旷工三天以上者;

(8)煽动员工对抗本公司和从事非法活动或散布谣言影响正常工作秩序者;

(9)伪造或盗用本公司印信,或以本公司名义在外从事诈骗,签帐欠款等不法行为者;

(10)故意泄露本公司技术、商业秘密者;

(11)参与非法活动和吸食毒品者;

(12)其他严重违反本公司制度、《劳动法》及国家法令者。


第四章 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本公司按本规定执行的所有奖励或处分,都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处理,并报河北XXXX人力资源办公室会签、备案。

第十六条 员工出现应予奖励和应予处罚的行为表现,由该员工所属部门经理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七条 所有相关员工的奖励或处罚金将在当月的薪金中发放或扣除。

第十八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