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继承法规定只有两个继承顺位,第一顺位继承人和第二顺位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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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继承人死亡时首先由第一顺位继承人开始继承,第一顺位继承人没有特殊情况继承份额均等,只要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存在时,第二顺位继承人不发生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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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继承人死亡时所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及代为继承人都不存在,第二顺位继承人才开始发生继承,继承份额与上述第一顺位继承人均等,如果被继承人死亡时所有顺位的继承人都不存在又没有遗赠的情况下,该被继承人的财产将会被视作无主物处理,由民政部门代管最终变为国家财产。以下为继承法顺位继承人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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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